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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6
六、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安全伙伴之分工原則如下,並得依參與成員
    之特性或需求,共同協調及調整:
(一)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工程專案伙伴、跨勞
      動檢查機構轄區之大型企業伙伴或團體伙伴,由本部辦理。
(二)特定地區之大型企業伙伴、工業區伙伴、工程專案伙伴或團體伙伴
      ,由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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