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安全伙伴之分工原則如下,並得依參與成員 之特性或需求,共同協調及調整: (一)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工程專案伙伴、跨勞 動檢查機構轄區之大型企業伙伴或團體伙伴,由本部辦理。 (二)特定地區之大型企業伙伴、工業區伙伴、工程專案伙伴或團體伙伴 ,由勞動檢查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