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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闈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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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闈場區域應張貼封條規定如下:
(一)進駐闈場前,闈場區域四周門窗或其他可出入之處所應由政風人員
      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張貼封條。必要時經政風人員或闈場安全
      維護專責人員同意後始得啟封。
(二)闈場內張貼之封條應由政風人員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簽章並予
      以編號。封條張貼、啟封時間及事由應記錄於技能檢定闈場封條管
      制登記簿(如附表二)。
(三)同一次入闈期間之封條編號不得重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