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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6 條
前條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有關勞工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
置辦法之規定設置,並由各該備機關函知各商港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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