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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6 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權益,應依
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接管人
與民間機構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