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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或被看護者申請變更、註銷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變更或註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自資格
    變更或註銷當月一日起,依本數額表繳納。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有不足者,本部將於就業安定費帳單調整;有溢繳者,可扣抵下期應
    繳就業安定費或向本部申請退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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