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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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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
      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
      、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
      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
      、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充電起飛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補助在職
    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
    算三年,期滿後參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
    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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