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辦理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 練相關項目,並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 (二)前開未通過或未接受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工會(包含曾 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亦未重新接受 評核通過者),於研提訓練計畫時另需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品 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