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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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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
      練相關項目,並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
(二)前開未通過或未接受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工會(包含曾
      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亦未重新接受
      評核通過者),於研提訓練計畫時另需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品
      質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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