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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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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備齊下列文件,送職訓中心審
    查: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本局或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