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 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
配合第五條辦理期程延後一個月,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撥交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地 方政府日期遞延。
配合第五條辦理期程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