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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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
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配合第五條辦理期程延後一個月,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撥交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地
方政府日期遞延。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配合第五條辦理期程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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