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置單位依第四點規定檢送之相關文件內容變更,應向地方主管機關 函報審查,由地方主管機關函送本部備案。 安置單位終止受理安置業務前,應敘明理由、受安置之外國人安置計 畫、工作人員安排及終止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函報審查,由地方主 管機關函送本部備案。 安置單位終止受理安置業務,應即對受安置之外國人予以適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