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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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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執行對象為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
    參訓學員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包括碩士生及博士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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