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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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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備齊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各一份,並備齊下列文
    件一式十五份(以 A4 紙張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各一
    份,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word  檔、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excel 檔、如附件二):
      1.經費項目請依下列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
          審查費、會議紀錄整理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
          作期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
          地費、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網頁建置(限後續
          效益二年內者)及資料維護費、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茶
          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
          費、光碟製作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及雜費等,另
          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
          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
          事項」。
      2.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署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三)計畫審查表(word  檔、如附件三),請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查項目
      說明。
(四)簡報(ppt 檔)。
(五)其他本署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訓練發展組(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百三十九號四樓,聯絡電
      話:(○二)八九九五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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