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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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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機構選任之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作
    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報職安署核定:
(一)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五年以上
      主管經歷者。
(三)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經歷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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