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或分署得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辦理職業訓練單位之資格、相關活動之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等 之品質績效衡量指標。 (二)職業訓練或相關活動計畫有助於提升國民或新住民之職業知識、技 能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