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指其他單位所僱用,並投保就 業保險之員工至申請單位接受指揮提供勞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