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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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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指其他單位所僱用,並投保就
    業保險之員工至申請單位接受指揮提供勞務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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