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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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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且該訓練課程應納入本局所定政策性訓練課程
    。
    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
    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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