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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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本辦法所定補助,依提供之服務,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二、無自籌款情形者,其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補助之項目,包括提供服務所需之人事、業務、設施、設備或管理費
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區別獎勵及補助方式,參考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四條,增訂第二項補助方
    式,另將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並增列補助項目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