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本辦法所定補助,依提供之服務,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二、無自籌款情形者,其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補助之項目,包括提供服務所需之人事、業務、設施、設備或管理費 用。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區別獎勵及補助方式,參考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四條,增訂第二項補助方 式,另將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並增列補助項目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