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標準辦理本注意事項受託單位之評選: (一)依法設立之機關(構)、團體。 (二)章程或宗旨與就業促進具有關連性。 (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配置人數。 (四)備有固定辦公或服務場所,能提供求職、求才就業服務者。 (五)曾接受政府委託或與政府合作從事就業服務之機構或團體,並具有 推介就業實際經驗及績效者。 (六)訂有就業服務執行計畫者。 (七)申請受託前三年內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而經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者。
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評選時具一致且有效之評分標準,爰規定受託單位之評選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