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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標準辦理本注意事項受託單位之評選:
(一)依法設立之機關(構)、團體。
(二)章程或宗旨與就業促進具有關連性。
(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配置人數。
(四)備有固定辦公或服務場所,能提供求職、求才就業服務者。
(五)曾接受政府委託或與政府合作從事就業服務之機構或團體,並具有
      推介就業實際經驗及績效者。
(六)訂有就業服務執行計畫者。
(七)申請受託前三年內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而經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評選時具一致且有效之評分標準,爰規定受託單位之評選
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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