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依第四點規定檢送之相關文件內容變更,應向地 方勞動主管機關函報審查,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函送本部備查。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終止受理安置業務前,應敘明理由、受安置之外 國人安置計畫、工作人員安排及終止日期,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函報 審查,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函送本部備查。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終止受理安置業務,應即對受安置之外國人予以 適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