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
一、屬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
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
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
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配合第五條規定修正,以僱用獎勵資格證明為適用資格認定方式,爰刪除核發僱用獎
勵推介卡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