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6 條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