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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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