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 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 登記。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及考量銀行自有資金之衡平,參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對象及本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協助對 象,新增本條。
一、鑑於我國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獨資商號、合夥外,尚有有限合夥制,為 明確貸款適用對象之事業型態,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