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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6
六、雇主應安排勞工代表參與監測計畫之訂定,並提供勞工代表具備時間
    與資源,以參與監測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雇主對前項監測計畫之規劃,應提供溝通之作法及程序,以確保勞工
    及相關人員所關心之建議獲得考量及答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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