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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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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
      表揚典禮紀錄光碟片。
(二)編印得獎者得獎專輯或案例專刊。
(三)刊登得獎者創新實績於本部相關網站,並藉由媒體管道向社會廣為
      推介宣傳。
(四)透過評審過程,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
      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經獲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在職訓練相關計畫經費
      補助者,得依相關計畫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六)本部得全額獎勵組團、定額獎勵上一屆得獎單位推薦代表及得獎者
      個人,赴國外參加人力資源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或美國訓練與發
      展協會(簡稱 ASTD )、國際培訓總會(簡稱 IFTDO)、亞洲培訓
      總會(簡稱 ARTDO)、美國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簡稱 SHRM )等舉
      行之年會,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組團以增進交流效益。定額獎勵
      參加亞洲區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整;定額獎勵參
      加亞洲區以外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獎勵方式
      依本部當年度規劃方式執行。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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