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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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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之上工項目如下:
(一)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相關重建工作:
      1.家園重建、心靈重建、產業重建。
      2.社區發展及文史工作。
      3.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
      4.衛生環保及生態綠美化。
(二)產業轉型或創新。
(三)社會性事業創業。
(四)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
(五)區域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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