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訓練單位應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所轄之分署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畫,
並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訓練場地為租借者,另
檢附場地租借證明。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
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必要文件。
訓練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分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