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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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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應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所轄之分署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畫,
    並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訓練場地為租借者,另
      檢附場地租借證明。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
      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必要文件。
    訓練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分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