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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6
六、本部受理申請案後,應逐案登錄及管制;工作小組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必要時得展延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將結果回復申請人 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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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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