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陪同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陪同人員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陪同人員到場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
途以搭乘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有等位者,以中等
(標準)等位標準支給,並應檢據按實報支。陪同人員駕駛自用汽
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陪同人員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依實支數報支。
(三)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之補助標
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
費用分別計算之。
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應依第七點規定另行給付通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