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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五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局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一)取得執行(債權)憑證者,檢附執行(債權)憑證影本。
(二)請領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且查無遺
      產者,檢附溢領者個人財稅資料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或法院之裁定
      書影本。
(三)請領人死亡,有法定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或於民法九十八年六月
      十日修正公布後「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之情形,且查無可供執行之遺產者,檢附法院之裁
      定書影本、戶籍謄本及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四)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局本津貼主檔明細查詢清單
      。
(五)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六)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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