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溢領各項福利津貼者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 者,應繕製溢領津貼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室查核後 ,函請原預算編列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一)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 金額者。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