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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編製程序及審查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由地方政府依據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製規定,籌編其轄區性
        年度預算計畫,依限將所編製之年度預算計畫備文向本部提出申
        請。
      2.地方政府所提計畫應為單一業務性質,不可同時包括促進國民就
        業、提升勞工福祉或外國人工作管理事項。
(二)第二階段: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
(三)第三階段: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備查後,據以執行。
    地方政府未足額申請或計畫經費未獲核定,致經費賸餘時,由本部收
    回統籌受理地方政府另申請之提案,並以獲核定金額未達分配之地方
    政府優先核給。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或重大經濟因素提送之計畫經審
    查後,得列入優先順序核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一、配合實務作業,地方政府以線上方式提送申請計畫,無需提供書面資料,又勞動
    部依第五點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於各業務計畫項下分別編列預算並送立法院
    審議,為利後續各項計畫績效考核及經費支用,參考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
    業務綜合考評結果之獎勵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分目定明,地方
    政府所提計畫應為單一業務性質,並依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序文文字。
二、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地方政府獲配經費賸餘之核給原則,並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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