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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6
六、職訓中心評估事業單位人力供需缺口或職能缺口、僱用條件等,認為 有必要合作辦訓提供服務時,得洽由事業單位提供招募及訓練提案書 。 事業單位有用人及訓練需求時,亦得自行提送招募及訓練提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