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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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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定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職安署遴聘相關機關及具有專業技術
    之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職安署署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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