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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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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運用局應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評審小組成員除由基金運用局指派人員外,餘由基金運用局遴
    聘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
    合計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其工作如下:
(一)訂定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之應載明事項。
(二)審查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評定受評審業者之名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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