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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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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事業單位、機關(構)團體、非營利團體及傑出個案獎,由本
    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本獎項得編列獎勵金,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機關(構)團體
      獎及非營利團體獎等獎組得獎單位發給三十萬元定額獎勵金;傑出
      個案獎得獎單位發給十萬元定額獎勵金。
(三)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四)得獎單位實績刊登於勞發署相關網站,並透過勞發署及承辦單位藉
      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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