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
一、主管機關所遴聘之調解委員應備置名冊,所揭露之資訊除一般性學經歷外,更應 揭示其處理案件經驗,以提供爭議當事人更精確之資訊,作出有意義之選擇。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告遴聘之調解委員名冊,供一般社會大種瀏覽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