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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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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工原因消滅之查證,得以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或召集復工審查會議
    審定之。
    前項復工審查會議,檢查機構應事前以書面通知下列人員參加,並告
    知其會議進行程序等事項;會議結束後得告知其審查結果:
(一)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
(二)其他經檢查機構認定之有關人員。
    第一項復工審查會議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不安全狀況改善情形。
(二)防止類似災害再次發生之安全衛生管理對策。
(三)強化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知能之佐證資料。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風險評估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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