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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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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 一百年八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向核發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地方政府申請核定
    補助: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參加本署或本署核備地方政府辦理按摩技能相關之五十小時以上在
      職訓練結訓證書影本。
(四)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且於補助期間從事按
      摩工作之切結書(附件三)。
(五)出具未受按摩業以外雇主僱用切結書(附件三)。
(六)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出具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切結書
      (附件三);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出具勞工保險局老年
      給付證明(含給付金額)。
(七)領據(附件四)。
(八)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九)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於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執業,並取得執業許可證者,以向單一
    地方政府申請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