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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裁決委員會非一般性諮詢會議,依本法規定裁決委員會主要任務包括,申請案件是否
受理之審理,聽取當事人言詞陳述意見,申請案件之審議及裁決決定之做成等,裁決
委員應審閱相關文件、蒐集相關資料並親自出席裁決委員會參與審議,並提出意見以
做成裁決決定,爰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出席費規定,裁決委
員出席裁決委員會支給裁決費,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
將出席費之支給,由「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修正為「每次會議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為上限」,爰調整裁決費為每次會議支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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