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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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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依下列原則及勞
    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二)發生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
      等級者。
(三)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者。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五)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六)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合格,有潛在重大危害之虞者。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八)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九)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件數較高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失能災害預防專案。
(五)高毒性、高刺激性、腐蝕性與特殊材料氣體、含游離二氧化矽粉塵
      、石綿、苯、酪酸鹽、砷、鉛、鎘、錳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高溫
      、異常氣壓等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六)下水道、暗溝、人孔、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發酵
      槽、溫泉水槽、污水處理槽、船艙、反應槽及儲槽等內部作業局限
      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令
      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三、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
(二)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度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事業單
      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
      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有害化學物質、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原
      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
    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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