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之規定。
「本會」修正為「本部」。
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