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點津貼發給標準如下,且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 前項所定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領取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依本要點 規定申請津貼。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 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 十八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