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輔導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從事或有意願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一、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規定,第一款 所稱之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 ,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所稱之理療按摩指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 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二、第二款所稱之法人指依民法第二章第二節規定成立之法人,所稱之團體係依人民 團體法規定成立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