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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6 條
本辦法輔導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從事或有意願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一、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規定,第一款
    所稱之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
    ,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所稱之理療按摩指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
    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二、第二款所稱之法人指依民法第二章第二節規定成立之法人,所稱之團體係依人民
    團體法規定成立之團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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