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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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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之數額、繳納規定期限、繳納寬限期及滯納金加
    徵期間,不因雇主有前點規定之情形而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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