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14 點,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 效。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金申請,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