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應於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登
錄至職安署建置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以下
簡稱教育訓練系統),並函請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一)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如附表五)。
(二)訓練課程表(格式如附表六)。
(三)講師名冊(格式如附表七)。
(四)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八)及其資格證明。
前項文件有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開訓前一日,依前項規定辦理登
錄及備查。
第一項文件於執行訓練過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需
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事實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依第一項規定辦
理登錄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