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各單位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分析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時,應確實
評估其必要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分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