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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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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機關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左而右
    、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總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八小時。
(五)計畫效益:應以量化數據進行衡量。
    前項計畫資料之電子檔應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執行機關,檔案以
    不超過 1MB  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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