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 存五年。
一、規定經認證單位誤發證書,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二、按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故經認證單位通知誤發證書之相對人繳回其證書 而未繳回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