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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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六點為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整併現行第八、九、十、十二點等內容及修正文
字。
《附表五修正說明》
本表增加其他事項記載欄位,監評人員須依考場發生狀況詳實記載。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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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一)有關待命區再清楚規範。
2.附表名稱修正為附件及順序。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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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辦理單位設置待命區之地點不盡相同,又難以精準界定,故修正試務相關等人員
,於測試場地外待命,以利包含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情形。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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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均應詳實紀錄
存查。
2.(六)備查修正為存查。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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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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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辦理實地平時訪查,發現場地設有評審室之監評人員於非評分時間,至評審室
情形,又考量測試中如因故須至評審室或試場旁進行討論情形,爰於(五)增加非評
審時間監評人員亦不得離開試場至評審室或試場旁停留,及因故須討論時,試場內仍
應有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等相關文字規定。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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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規範應檢人違規處理,涉及違規內容及違規處理程序,除以改採條列式較易閱
讀外,並將處理違規程序納入,故增列「攜帶行動電話等設備」之常見違規項目以提
醒監評人員。以及增列應由監評人員共同討論決定、適用違規款項(含扣考與否),
並藉此提醒如屬扣考情形須請應檢人離場。另監評成績紀錄表已有違規者如何記錄之
說明,故一併納入主文提醒。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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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防弊,測試中應檢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應派員陪同監督,不可讓應檢人自
行離開試場,爰增列第八款。
二、基於性別平等觀念普及與考量性騷擾防治之必要性,並配合落實本中心訂定「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委託(任、辦)辦理技能檢定發生性騷擾事件之 處理原則」,爰增列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