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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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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試
      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人員
      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身
      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試
      試場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七)存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
(五)於測試中及結束後評分未完成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作崗
      位或從事與監評無關之工作。術科場地設有評審室者,非評審時間
      監評人員亦不得離開試場至評審室或試場旁停留。如因故須至評審
      室或試場旁進行討論時,試場內仍應有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
      有違規情事,應依據「監評人員對應檢人違規處理原則」及「術科
      採實作方式測試職類之違規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三之附錄一、
      二)處理:
      1.立即制止並向應檢人告知違規事實並視情形收繳證物拍照存證。
      2.監評人員共同討論並再次確定違規情事及適用款項,以及除術科
        成績不及格外,是否須進行扣考(請應檢人離場)。
      3.將違規事實或應檢人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試場處理紀錄表及評
        審表存查。
      4.於監評成績紀錄表「附註」欄位,記錄違規者之術科測試編號及
        姓名。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把
      握時間。
(八)測試中應檢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監評人員認為適當者,應由監評
      人員陪同或請場地服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或試務人員陪同,不可
      讓應檢人自行離開試場,並記錄於試場處理紀錄表。陪同人員應監
      督暫時離場應檢人遵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規
      定。
(九)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期間,不得對應檢人、相關試務人員或其他
      監評人員有性騷擾相關行為(包括言語、身體等),並應尊重多元
      性別差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第六點為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整併現行第八、九、十、十二點等內容及修正文
字。
《附表五修正說明》
本表增加其他事項記載欄位,監評人員須依考場發生狀況詳實記載。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1.修正(一)有關待命區再清楚規範。
2.附表名稱修正為附件及順序。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術科辦理單位設置待命區之地點不盡相同,又難以精準界定,故修正試務相關等人員
,於測試場地外待命,以利包含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情形。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1.修正(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均應詳實紀錄
  存查。
2.(六)備查修正為存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未修正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本中心辦理實地平時訪查,發現場地設有評審室之監評人員於非評分時間,至評審室
情形,又考量測試中如因故須至評審室或試場旁進行討論情形,爰於(五)增加非評
審時間監評人員亦不得離開試場至評審室或試場旁停留,及因故須討論時,試場內仍
應有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等相關文字規定。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第六款規範應檢人違規處理,涉及違規內容及違規處理程序,除以改採條列式較易閱
讀外,並將處理違規程序納入,故增列「攜帶行動電話等設備」之常見違規項目以提
醒監評人員。以及增列應由監評人員共同討論決定、適用違規款項(含扣考與否),
並藉此提醒如屬扣考情形須請應檢人離場。另監評成績紀錄表已有違規者如何記錄之
說明,故一併納入主文提醒。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一、基於防弊,測試中應檢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應派員陪同監督,不可讓應檢人自
    行離開試場,爰增列第八款。
二、基於性別平等觀念普及與考量性騷擾防治之必要性,並配合落實本中心訂定「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委託(任、辦)辦理技能檢定發生性騷擾事件之    處理原則」,爰增列第九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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